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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农村信用社4宗违法遭罚450万 9名相关责任人遭警告

昨日,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陕西银保监局下发的15张罚单(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2-27号、29-37号),其中,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累计遭罚款450万,理事长王润身等9名相关责任人遭警告,还有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遭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2、23号)显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向股东分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王润身对上述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4、25、26号)显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以贷还贷、掩盖资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王广昌、赵刚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29-32号)显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杜辉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蒋崇军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薛选社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薛文娟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33-37号)显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虚假按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张小彦对上述行为负主要承办责任、姚保安对上述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何延博、贾周萍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陕西银保监局于2018年5月14日批复核准了王润身等6人任职资格,其中核准王润身长安联社理事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标签: 长安农村信用社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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